法制網北京12月23日訊 記者陳麗平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行政訴訟的簡易程序。
  現行行政訴訟法未規定簡易程序。增加簡易程序,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,降低訴訟成本。總結現行做法,草案增加規定: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、權利義務關係明確、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,可以適用簡易程序,一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;二是案件涉及款額一千元以下的;三是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。發回重審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。同時規定,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,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,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。  (原標題:增加行政訴訟可適用簡易程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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